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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9  来源:中国海洋报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正式施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旨在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本报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正式施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旨在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工作规范》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申请创建示范区需符合5方面条件:一是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有重要作用。二是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米~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三是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四是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五是管理规范有序。

  《工作规范》明确,农业农村部建立“年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构建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跟踪监测示范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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