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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涉嫌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2019〕50 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2019〕50 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19〕50 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424831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祥园公建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青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3********7225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盛祥园公建三

  2019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蛋糕店从事裱花蛋糕的制售,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蓝精灵蛋糕店;注册号:120111600424831;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120011002374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19年7余中旬开始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经营活动,但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2、2019年12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事实;

  3、2019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事实;

  4、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19年 12月18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50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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