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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9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涉及山东好品好客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龙口市东方家园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家园购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案;蓬莱市圣福龙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案;蓬莱市冠宇粮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山东好品好客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莱阳市正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烤鱼片(88克/包)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承认属实。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龙口市东方家园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家园购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1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东方家园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家园购销的海蜇皮中铝的残留量检验不合格。2020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龙口市东方家园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家园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龙口市东方家园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家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2021年2月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龙口市东方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东方家园给予免予处罚。

  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附烟台市计量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尊领樱桃露酒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项目结论为不合格。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

  蓬莱市圣福龙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案

  2020年8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圣福龙饮用水有限公司经营的圣福龙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余氯(游离氯)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市圣福龙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蓬莱市冠宇粮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没有商标、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合格证的五得利面粉。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其仓库发现标注“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合格证”,但无合格证的五得利小麦粉。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蓬莱市冠宇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 年1月28日 ,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警告、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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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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