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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法】销售过期食品,赔了钱还要遭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3  来源:广元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谢先生在剑阁县一超市购买了一根260g金锣肘花火腿,价格为15.5元。离开超市后,谢先生发现这根火腿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他立即返回超市查看,发现其货架上仍有同样的过期食品在销售。谢先生随机向当地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案情再现
 
  2021年10月,谢先生在剑阁县一超市购买了一根260g金锣肘花火腿,价格为15.5元。离开超市后,谢先生发现这根火腿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他立即返回超市查看,发现其货架上仍有同样的过期食品在销售。谢先生随机向当地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剑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诉后,立即赶到该超市对消费者投诉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消费者谢先生投诉内容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消委会的协调下,该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5.5元,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中,因经营者管理不到位,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隐患。本案涉及的商品金额虽小,但经营者付出的代价却不小。赔偿+罚款,是对经营者平时疏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训,值得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学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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