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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保健品竟含“毒”?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4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然而,有的不法商家利欲熏心,把“魔爪”伸向了保健品等食品领域。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严惩。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然而,有的不法商家利欲熏心,把“魔爪”伸向了保健品等食品领域。
 
  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严惩。
 
  01 案情回顾
 
  刘某以售卖计生用品营利为生,2021年7月至10月间,在明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个人微信号多次非法销售无证明文件的男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元。经检测,上述男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02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 50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03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疾患,会带来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此外,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来源于百度百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西地那非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贪图利益而销售虚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即使购买隐私类产品,也要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1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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