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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抹零”违法,扬州一商家被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8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在开发区某糕点店使用微信付款时票据金额为34.16元而商家实际收取金额为34.2元,多收了0.04元。
  近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在开发区某糕点店使用微信付款时票据金额为34.16元而商家实际收取金额为34.2元,多收了0.04元。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糕点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糕点店经营者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整的方式多收取费用,现场提取的消费单上3次共多收费用0.07元。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商家改正,退还多收取的0.04元,对无法退还给其他消费者的违法所得0.07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600元。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
 
  部署开展“反向抹零”
 
  专项整治以来查处的第一起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价格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月27日
 
  市市场监管局
 
  召开“反向抹零”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
 
  对“反向抹零”治理工作进行了布置
 
  “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价格标示、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在对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进行结算时,不得采取“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如经营者在实施“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涉嫌价格欺诈,将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同  时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
 
  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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