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须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即2019年3月12日或之前)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复牌建议需要显示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要求,拥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联交所将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完结时决定是否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集团”)的情况,联交所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复牌条件包括:1.通知股东及投资者一切重要资讯以评估集团的状况;2.证明公司有充分及有效的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义务;及3.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计保留意见。
此外,公司股份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