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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雪糕“东北大板”告赢“东北大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核心提示:“东北大板”可谓是网红冰棍,不过,市面上还有一款叫“东北大块”的冰棍,听上去像是姊妹产品。其实不然,这不,“东北大板”商标所有者——大庆红宝石公司把南昌市宏远......

“东北大板”可谓是网红冰棍,不过,市面上还有一款叫“东北大块”的冰棍,听上去像是姊妹产品。

其实不然,这不,“东北大板”商标所有者——大庆红宝石公司把南昌市宏远公司告到了法院。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东北大板”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最终,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其作为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宏远公司侵权,应赔偿红宝石公司4万元。

网红雪糕起诉山寨公司

红宝石公司诉称,自2013年5月开始,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该产品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赞誉,“东北大板”已经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冰淇淋、冰棍等。

2018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发现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图片来自红宝石官方网站

宏远公司则认为,公司自2012年就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市场宣传,宏远公司印刷、定制的包装盒的时间早于原告印刷、生产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

宏远公司代理人认为,“东北大板”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

“东北大块”输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宏远公司使用“东北大块”是否构成对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涉案“东北大板”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等问题

法官指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相比较,二者均为四个字,且其中三个字完全相同,“块”和“板”都有指称商品形状为“方形”之意,因此“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整体近似。

另外,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东北大块”雪糕和“东北大板”雪糕单价均为3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对此类商品购买时不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因此在二者整体近似的情况下,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法院认定,宏远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东北大板”近似的商标,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东北大板”是通用名称吗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

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

一年后,迫于社会各方压力,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那么,“东北大板”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

法官分析,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是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一般记载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的全国或者全行业通用的术语或概念,或者是相关公众经过长期使用而在全国或者全行业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统一称谓。

本案中,宏远公司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被工具书、 词典等所收录,也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  ,所以,法院对宏远公司主张“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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