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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顾客“碰瓷”饭店,要求10倍索赔,法院驳回:不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8  来源:扬子晚报
核心提示:江苏常州市一顾客王某吃了顿河豚后,就以河豚有毒,饭店销售不安全食品为由,起诉要求10倍赔偿。近日,武进法院前黄法庭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求。据了解,2019年......

江苏常州市一顾客王某吃了顿河豚后,就以河豚有毒,饭店销售不安全食品为由,起诉要求10倍赔偿。近日,武进法院前黄法庭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据了解,2019年5月,原告王某前往位于武进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根据饭店提供的菜单,点了河豚等菜品。用餐结束后,王某要求饭店开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是餐饮费用,同时让饭店打印了菜单。

江苏一顾客“碰瓷”饭店,要求10倍索赔,法院驳回:不支持!

过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带着收据、菜单等凭据再次前往该饭店,要求饭店赔偿用餐费10倍的钱。王某的理由是:河豚是含有剧烈毒素的,食用河豚是不安全的,饭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赔偿。 后王某又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前黄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前提条件是商家所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涉及有关河豚及其毒素限量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关河豚这种食品,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法无禁止即可为,饭店加工并销售河豚的行为并不违法。  

庭审中,王某也没有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河豚有毒、有害,并对他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因此王某起诉要求饭店给予十倍赔偿,没有法律和证据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近年来频繁提起理由大致相同的食品、产品索赔诉讼,明显超出了一个正常消费者因合理消费引起纠纷的范围,并非是一个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不具有正当合法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利。

最终,前黄法庭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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