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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品质量产生问题 供货商要依法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核心提示:一药业公司与一个批发部达成合作关系,在合作的过程中,药业公司提供的商品产生了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以致对峙公堂。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药业公司向该批发部返还货款10380元并赔偿运费138元、违约金10000元。
   一药业公司与一个批发部达成合作关系,在合作的过程中,药业公司提供的商品产生了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以致对峙公堂。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药业公司向该批发部返还货款10380元并赔偿运费138元、违约金10000元。
 
  据了解,某药业公司代理品牌酒后,为了打开市场,其与一个批发部达成合作关系,签订了合作协议。批发部按照药业公司的要求购买了该品牌的酒,双方就此展开了合作。2015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初步查明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其中包含该案中销售的酒。2016年2月,该批发部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得知该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遂停止销售。根据合同的约定,该药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批发部遂将其起诉到法院。
 
  合同签订后,批发部已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药业公司提供的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批发部的诉请理由充分,平果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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