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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四小”有了规范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江南都市报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汪清林


5月1日,我省首个规范“四小”食品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小食杂店将发放登记证,对食品小摊贩发放备案卡。


昨日,记者获悉,省食药监局陆续出台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对“四小”食品进行界定和规范。三个管理办法皆于5月1日起施行。


小餐饮店经营面积不超45㎡


据了解,刚印发的《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小食杂店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以前,小餐饮、小食杂店只是宽泛的概念,并没有具体标准,现在面积、经营方式有了明确的界定,也有法可依了。”省食药监局相关人员介绍,申请人从事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制售,或者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或者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不得申请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不得外设仓库,小餐饮店不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不得建立中央厨房。


据介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小作坊从业人员7人以下


省食药监局印发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指出: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以下全部具体认定标准: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7人以下。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设施清单、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者、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类别和品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登记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按照登记范围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小摊贩应当申领备案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小摊贩,《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也进行了规范。食品小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备案卡: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另外,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据了解,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设备或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备案卡。已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还应当同时悬挂。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注销备案卡:包括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卡的;小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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