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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法院审理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这是继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施行以来,广陵法院判决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这是继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施行以来,广陵法院判决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钱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2日承包经营扬州市广陵区某饭店期间,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铝成分的泡打粉并销售。2017年1月10日至12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书面告知其不得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添加剂后,被告人钱某仍继续在加工的包子中添加含铝成分的香甜泡打粉,销售得款400余元。2017年1月12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正在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其店内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236.7mg/kg,为不合格产品。经专家认定,铝对人体有毒性,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铝在体内蓄积,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增加患病的风险,甚至引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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