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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将组建质量监督司专家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2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昨天,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通知,拟组建质量监督司专家库。专家库下设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纤维监督等5个工作分组。
   昨天,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通知,拟组建质量监督司专家库。专家库下设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纤维监督等5个工作分组。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机构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生产许可、纤维监督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我司拟组建质量监督司专家库。专家库下设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纤维监督等5个工作分组。现将专家库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职责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需求,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专家职责主要包括:
 
  (一)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和审核、监督抽查方案及结果评审、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修订、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
 
  (二)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审核、风险监测方案及结果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产品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和危害识别。
 
  (三)提供生产许可相关业务的技术咨询。
 
  (四)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技术咨询。
 
  (五)为纤维监督提供技术咨询。
 
  二、纪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秘密,未经允许或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参与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生产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索取或接受其任何礼品、礼金、宴请;不得用言语暗示或提出任何无关要求,不得要求安排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自身利益相关或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未经同意,不得以质量监督司专家的名义开展任何工作。
 
  三、入库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参与专家库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二)从事相关领域相应技术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我司相关工作;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身体健康,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入库方式和程序
 
  (一)相关单位推荐专家工作组成员人选,并将推荐专家名单回执表(见附件1)及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反馈至质量监督司。
 
  (二)已在原质检总局监督司专家库中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推荐,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可入库。
 
  (四)专家库内专家的调整,按照《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附件3)的有关要求。
 
  五、联系方式
 
  根据上述要求,我司组建了专家库(具体名单见附件4)。近期,我司将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组织召开专家库成立大会,请部分专家出席,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有关文件,详见我司网站(http://www.samr.gov.cn/zljds/fwfh/sjwj/)。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联系人:史航
 
  电话:010-82262210   电子邮箱:zljds@samr.gov.cn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胡艳红  周伟
 
  电话:010-57520949、57520943
 
  传真:010-57520948
 
  电子邮箱:xiaofeipinchu@126.com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9号
 
  附件(点击链接查看详情)
 
  1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专家库专家成员回执表.docx
 
  2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专家库专家推荐 自荐表.doc
 
  3 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4 专家库名单.xlsx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3
 
  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我司)相关任务的专家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我司专家库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了风险评估、质量检验、标准研究、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我司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综合处牵头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信息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产品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我司相关工作。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能够积极参加我司安排的相关工作,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一)已在原质检总局监督司专家库中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推荐,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可入库。
 
  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如有需要向我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人员名单更新。
 
  第九条  各处可随时更新入库专家本人信息。
 
  第十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我司工作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司随时将相关专家清理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相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我司相关业务工作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因突发事件所需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坚持“双随机”原则,各处对专家使用提出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综合处按照要求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各处在候选专家中选择承担任务的专家。如遇特殊情况,各处认为候选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需以司内签报的方式报请司领导同意后,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对所承担工作会有可能发生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专家有可能妨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均要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各处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对所承担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开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专家库专家义务
 
  第十五条 我司将正式函告专家库内专家所在单位,并肯请其为保障专家为我司工作方面提供最大支持。
 
  第十六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在工作时要立足于我司工作层面思考和开展工作。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我司各处均应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风险点要及时提醒。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把关,对专家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我司,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我司专家选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专家库推荐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  专家如存在填写虚假信息、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公开相关信息,禁止再加入专家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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