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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龙井茶”与“龙井”,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6  来源:市监沙龙微信号
核心提示:A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注册了“开古龙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冰茶等,其在分装的绿茶的包装上分两种形式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一是在其分装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二是在其分装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龙井茶”,前缀小字“开古”。
  一、 案件情况

  A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注册了“开古龙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冰茶等,其在分装的绿茶的包装上分两种形式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一是在其分装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二是在其分装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龙井茶”,前缀小字“开古”。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2008年12月7日注册了“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截止),未许可A公司使用“龙井茶 LongjingTea”商标。

  二、陈述申辩

  A公司在案件调查中陈述申辩:其分装使用的原料合法,为龙井茶合法产地,原料供货商也具有合法使用“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权利;龙井茶是我国的一个著名茶叶品种,作为产品通用名称也使用很久,其在包装上是作为产品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属于正当行为。

  三、 争议焦点

  1、“龙井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2、A公司上述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 性质分析

  (一)“龙井茶”不属于绿茶的通用名称,“龙井”属于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中规定:“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根据法条及该条语义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所指的国家标准是产品的通用标准,并不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3.1规定:“龙井茶 LongjingTea  在本标准第4章范围内采摘的符合5.2.1茶树品种要求的茶树鲜叶,按照传统工艺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醇、形美的扁形绿茶。”,因此,“龙井茶”是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中文名称,有其特定的含义,能够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龙井茶”与其他地区的绿茶相区别,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中所指的通用名称。

  但“龙井”与“龙井茶”的含义不同,“龙井”首先是作为一个地名,其次,经过相关公众多年的认知,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则,“龙井”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一个绿茶品种,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

  (二)A公司在分装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龙井茶”,前缀小字“开古”,属于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龙井茶”不仅是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中文名称,同时还是 “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中文标志,具有显著性,A公司分装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将其注册商标“开古龙井”与“茶”合并使用,作为其产品的名称,并刻意将“开古”使用小字,进而突出“龙井茶”,其已经完全改变了商标的显著部分,且未经“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即使其原料供货商具有合法使用“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权利,但A公司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A公司在分装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属于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但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A公司在其分装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该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文字组合方式,突出使用“龙井”,依照前述分析,“龙井”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因此,不能够认定侵犯“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专用权,但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结语:

  A公司的陈述申辩,将“龙井茶”与“龙井”相混淆,擅自改变 “开古龙井”注册商标,其陈述申辩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采纳其陈述申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作者单位: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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