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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百花蜂蜜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蓬莱市大柳行镇源源便利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桂宸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烟台市蓬莱区淼甜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百花蜂蜜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百花蜂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柳行镇源源便利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柳行镇源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桂宸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桂宸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淼甜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淼甜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味多多调味品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味多多调味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金成粮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金成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庆云百货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庆云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志英饭庄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6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志英饭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鸿浩酒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6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鸿浩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老王海鲜餐饮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老王海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年的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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