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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铁拳护农专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不仅给农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将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纳入“铁拳”行动规定动作。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的肥料、农机、地膜等重点产品,在农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坑农害农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不仅给农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将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纳入“铁拳”行动规定动作。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的肥料、农机、地膜等重点产品,在农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坑农害农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梁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1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梁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22袋及违法所得并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谯城区梁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的标识为“根力多”复混肥料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检验机构检测和复检,该批肥料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案涉肥料系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以140元/袋的价格购进肥料125袋,以150元/袋的价格售出103袋,剩余22袋肥料被依法查获,货值金额1.88万元,违法所得1030元(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机配件案
 
  2023年4月25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农机配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没收侵权农机配件85件并罚款4000元。
 
  2023年3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合肥市明光路245号的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查获侵犯“STIHL”商标专有权农机具共计85件,遂立案调查。经查,“STIHL”注册商标是安德烈?斯蒂尔股份公司在我国境内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上,商标注册证号码是:1445026,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机配件,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严桥乡小温农资经营部发布种子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16日,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严桥乡小温农资经营部发布种子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定远县严桥乡小温农资经营部使用的种子宣传广告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有20分宣传单页,单页印有“谷丰丝苗 产量第一”“①高产 分蘖强②抗倒伏③耐高温 2022年60天罕见高温,结实率高达90﹪④米质优 整精米率68.0﹪……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2级”“136天,比丰两优4号早1天。中早熟的超级稻”等广告用语,但却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合法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使用“高产、产量第一、超级稻、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等虚假涉农广告诱导农民购买其产品,扰乱了农资市场秩序,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有效打击和遏制了坑农广告类违法经营行为,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四、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28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抽检批次复合肥料“总氮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
 
  2020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底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10吨,共200袋(50kg/袋),当事人购进价格为3200元/吨,售价为180元/袋,货值金额3.6万元。截至2022年11月1日,该批次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000元(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吴某某农资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2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农资店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罚款95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某某农资店进行检查,将其销售的“第一包”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复合肥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李某某处购入“第一包”牌复合肥共计5吨,共销售4.8吨,货值金额为1.73万元,违法所得为1440元(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3年1月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通区九龙岗镇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的地膜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该农用地膜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案涉地膜10捆,除少量用于抽检做检验样品以外,其余均已销售给当地农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农用地膜具有提高土壤温度、保持土壤水分、防止害虫、部分微生物侵袭的作用,而不合格的地膜可能对土壤和农作物造成污染,威胁环境和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权。
 
  七、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红庙镇张某某农业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1日,无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庙镇张某某农业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对红庙镇张某某农业咨询服务部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线上电话与线下实体销售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销售,所售产品未标明价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复合肥等产品时,仅通过口头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推进农资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是规范农资销售行为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资市场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4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濉溪县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施可壮”牌掺混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肥料中有效磷含量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13日,该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提出复检。样品经复检,仍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3650元/吨的价格购进“施可状”牌掺混肥料5吨,以18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8万元(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丰源种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3C认证的农机产品案
 
  2023年5月22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丰源种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3C认证的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机产品“稻花香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无“CCC”标志,且未查询到该产品的认证信息,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青阳县蓉城镇某商行(另案处理)购进上述农机产品,产品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 10395.6,台州路桥稻花香电动喷雾器厂,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工业园”。经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上述厂名、厂址信息均为虚假信息,系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彻查制假源头和制假窝点。
 
  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力度,深挖细查源头造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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