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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生产中的企业标准标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咨询委托生产中的企业标准标注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标准创新管理司留言回复的“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
 
  1.请明示以上回复的法律依据?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2.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3.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或非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但都应该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4.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所执行的标准,能否对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执行公开?

  答:
 
  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明确禁止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按照约定标注,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的,应事先协商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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