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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看过来!事关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了对福建省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引导和规范,简化小微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下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但从实施情况来看,尚存在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为了对福建省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引导和规范,简化小微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下称《指南》)。
 
  《指南》明晰了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每日自查要求,着重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切实减轻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实落细。
 
  《指南》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工作,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发现重大潜在风险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员职责
 
  食品安全员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发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报告,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食品安全员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兼任。
 
  第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机制要求
 
  食品安全员应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鼓励根据实际采取文字或图像等简便易行的形式进行记录。
 
  第四部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稿源:食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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