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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邓大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的进一步明确标准化法部分条款含义、明确不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经对建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2514号建议的答复
 
  邓大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的进一步明确标准化法部分条款含义、明确不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经对建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解释
 
  《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国务院决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该文件提出,“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也对第十条第五款进行了解释:“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二、关于企业未执行其公开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合其公开执行的标准,或者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不符合其公开执行的标准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未规定没有强制性标准时企业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对于企业的此类行为,仍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标准化法》宣传贯彻,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标准化各项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对“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或者没有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等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牵头修订《产品质量法》,在修法过程中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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