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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2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深度融合新路径,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和轻微违法免罚,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深度融合新路径,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和轻微违法免罚,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现公布第四批指导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长春市宽城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2

  长春市宽城区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某餐饮店存在通过外卖随餐发放返现卡片形式引导消费者给予好评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3

  伊通满族自治县某烟酒坊

  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茶饼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烟酒坊销售的茶饼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6

  通化县某参茸行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通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参茸行网店人参酒介绍视频中存在饮酒动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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