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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一男子花9块5在超市买到过期香肠,获赔1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3  来源:腾讯网
核心提示: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在渝北区Y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XX椰香王香肠”食品1包。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李先生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过期2天。李先生请求Y超市退回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网购收货时发现是“三无”产品,你会咋办;购买的商品被掺假,如何维权?“3·15”即将到来,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各类消费维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在渝北区Y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XX椰香王香肠”食品1包。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李先生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过期2天。李先生请求Y超市退回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注,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当为120天。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日,故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Y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其负有日常检查的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二审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遂判决Y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对消费者提示:一是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购买产品前后注意检查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购买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凭购物小票等证据维权;二是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详细询问销售人员,并根据产品标识查阅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等;三是因诉讼周期较长,因此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产品维权,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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