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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吃香食品有限公司没有进货记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7  来源:湖南食药局
核心提示:原辅料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无不合格品区,未按规定分区和标识。
   2018年6月20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7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主体资格
 
  1、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涉嫌分装凝胶糖果、糕点的行为;该企业擅自增加了肉制品解冻、腌制车间,改变许可条件,未申报变化情况。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二、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周围环境欠整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1条款中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2、工作服与私人服装混放;车间通风欠缺,原料冷库照明灯损坏;洗涤剂、消毒剂未做到与其他物品分隔放置;防虫、防蝇设施不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1条款中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6.1条款中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7.1条款中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5条款中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2条款中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三、进货查验结果
 
  1、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索证索票不全,仅索取了几种原材料。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1条款中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3、投料记录无投料物品的生产日期,且投料记录未批批进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4、企业无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五、产品检验结果
 
  1、检验未批批进行出厂检验,且检验记录欠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企业未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留样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辅料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无不合格品区,未按规定分区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6条款中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3条款中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2、销售记录信息不完整,无生产日期、购货者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3条款中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七、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款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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