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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5家小餐饮无证经营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0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12月上旬,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小餐饮服务案。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甜心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因擅自从事小餐饮服务受到处罚。
  12月上旬,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小餐饮服务案。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甜心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因擅自从事小餐饮服务受到处罚。
 
  据介绍,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同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则明确指出,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但在经营过程中,“小餐饮”无证经营现象依然存在。
 
  经查,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甜心食品有限公司、南平市建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海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均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侯大学城超市内分别经营“悦有味中式简餐”档口、“麦子工坊”档口、“麻辣花娇烫煮工坊”档口、“北京烤鸭”档口,上述4个档口经营面积为10至30平方米不等,经营人员1至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及《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小餐饮。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4个餐饮档口经营场所小,经营方式简单,具备《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小餐饮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经营特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的小餐饮设立的条件。但上述4家企业均未依法申请办理小餐饮证,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11月20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111条的规定,责令上述4名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94元,罚款6000元;没收福州甜心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757.3元,罚款6000元;没收南平市建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09.4元,罚款6000元;没收厦门海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801.2元,罚款6000元。
 
  2018年8月3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凯宾大酒店检查时发现曾某在该酒店外无证从事早餐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为酒店内员工和住宿的客人。当事人在酒店外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11月2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餐饮服务,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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