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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一黑心老板生产销售毒伊面被判刑3年罚2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为了让伊面不易腐烂变质、好吃又好卖,临高县一伊面加工作坊老板陈某在制作伊面时添加硼砂等有毒物质,销往多家粉汤店和米粉摊,终因触犯刑法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职业。陈某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让伊面不易腐烂变质、好吃又好卖,临高县一伊面加工作坊老板陈某在制作伊面时添加硼砂等有毒物质,销往多家粉汤店和米粉摊,终因触犯刑法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职业。陈某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开始,陈某在家中生产制作食用伊面并销售。为了使生产的伊面不易腐烂,陈某先后多次从临城镇一家粮油店购买“三无”产品硼砂、柠檬黄等非食品添加物质,并添入到生产的食用伊面。从开业至2016年1月期间,陈某平均每天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的伊面400个左右,一年生产、销售270至280天,并以每个伊面0.7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多家米粉店和米粉摊点,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3万元。2016年1月23日,临高县食药监局在陈某家中的生产作坊现场查获、扣押了伊面及硼砂等非食品添加物。经检测,取样的伊面中,硼砂和硼酸含量分别为198mg/kg、196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伊面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明知掺有硼砂的伊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硼砂为硼酸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因为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若摄入过多,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升食品口感不惜铤而走险,滥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制剂,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己也触犯了刑法,唯利是图终归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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