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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让失信“老赖”寸步难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核心提示:截至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共计4.2万人次。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大到开公司,小到个人消费,我国正在拉起一张围堵“老赖”之网,使严重失信者处处难行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老赖”消费和出境、限制“老赖”担任公司职务……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向“老赖”说不,取得明显效果。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共计4.2万人次。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大到开公司,小到个人消费,我国正在拉起一张围堵“老赖”之网,使严重失信者处处难行(新华网2016年8月2日)。
 
  此前发布的《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全国法院已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乘坐飞机、贷款置业等联合信用惩戒,民航限制购票388万余人次,铁路限制购票78万人次,联合信用惩戒的部门和行业已由初期的8家扩展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19个部门,惩戒范围从现实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
 
  针对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老赖”出重拳。此前,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同时,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也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实中,许多“老赖”东西南北到处跑,逍遥自在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生活竟然过得很滋润,其中的一个关键是“老赖”们没有付出代价。因此,必须严惩“失信者”,否则,社会上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老赖”是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时代的特殊产物,是市场经济时代人性“恶”的一面与制度缺陷结合后形成的不文明现象,更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必须消除的阻碍。而要压缩“老赖”们的生存空间,提升全社会的诚信度,让失信“老赖”们寸步难行是措施,法律是保障。
 
  应该说,如何治理“老赖”,见证着公共管理的智慧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的背景下,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让失信者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代价,无疑是一个现实可行的路径。一方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进行曝光,其真实面目被公之于众、广而告之,那么“老赖”的好日子也就到头了。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奖惩制度,设立法律“高压线”,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一旦失信就要受到严重惩罚,消除“老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约束自然人和法人行为,促使其树立诚信。失信黑名单作为高悬在“老赖”头顶的一把利剑,将之用好落实到位,“老赖”便会望而生畏,并想方设法履行还债义务。
 
  时下,社会诚信已上升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国家“提速”的关键性和难点性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民众呼声最高、最为关注,国家和社会迫切想扭转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不管社会诚信问题到了多么严重的地步,我们都需要保持一份清醒,根治社会失信毒瘤,决不能脱离法治社会的轨道。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社会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现行法律涉及社会诚信方面的规定较少,内容过于笼统、抽象,给法律执行造成障碍,因此,尽快出台系统、完整的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社会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使黑名单制度有法可依就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失信黑名单经过一段时间一定范围的尝试后,能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以提升失信成本。尤其是将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与纳税记录、贷款记录、商业交易记录等方方面面挂上钩,更将对失信者的惩罚从现有的无法顺利贷款扩展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立,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估计更多的债务人会主动偿还债务,真正实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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