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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立“食安监督条例”,14名政协委员曾联名反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1
核心提示:据《深圳晚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下称《条例》)。
   据《深圳晚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下称《条例》)。
 
  报道中称这是“国内首部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体现了创新和务实的精神”,然而,食谈君发现去年曾有14位深圳市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强烈反对制定该条例,条例本身也存在疑点。
 
  14位政协委员:条例无意义,应停止立法工作
 
  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是既成事实,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部分媒体以“国内首部”、“供深食品严于国标”为标题进行了报道。
 
  然而,深圳政协网公布的一项提案表明,该《条例》曾遭到业内人士的强烈反对。
 
  该提案名为“关于停止《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立法工作和启动《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奖惩条例》立法工作的提案”,提案内容为:
 
  “我们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的立法应当立即停止。理由是:实施的意义不大;相互监督主体客体不明确;过度制约了食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没有涉及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没有涉及对优秀食品企业奖励;草案通篇“纸上谈兵",毫无实质作用。”
 
  一项法规被外界批评为“毫无实质作用”,实属罕见。食谈君搜索到,这14位联名的政协委员来自深圳社会各届,比如梁球胜是某食品企业负责人,彭琛严自台盟,黄基昌属于深圳海归协会,而王多加博士是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同时也是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
 
  目前,网上没有查到深圳市人大或法制办对此提案的回复意见。
 
  “最严深圳标准”疑违反上位法
 
  相关报道中谈到了《条例》中的一个重要亮点,即深圳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原文如下:
 
  第二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研究在下列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制定深圳标准:
 
  (一)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二)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
 
  (四)地方特色食品;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
 
  (六)检验检测方法;
 
  (七)其他有必要制定相关标准的。
 
  然而,深圳市实际上并没有制定“深圳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利。卫计委2017年6月22日曾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显然,能够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并不包括深圳这样的“市级”。虽然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一条规定不太可能改动,因为中国的“市级”太多了,如果市级都可以制定食品标准,标准体系将会极为混乱。
 
  这意味着,深圳市所谓的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只能是一句空话。
 
  深圳把需要制定“深圳标准”的项目还列出来了,但列出来的这些项目,不管是较高风险的食品、消费量大的食品,还是特殊食品,它们的产地、流通都是全国性的,需要制定多“严”的标准,应由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来研究制定,这些东西原本也是有标准的,深圳来另行制定标准,既无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甚至制定出来了,企业也不一定必须遵守。
 
  上述14位政协委员在反对意见中认为该条例“过度制约了食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这不是没有道理的。一般来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省一级制定的地方食品标准已经在保障食品安全、行业可执行性上进行过权衡,如果市一级再制定所谓“更严”的标准,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无谓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负担。
 
  广东已有食安条例,深圳此举似多余
 
  事实上,深圳市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确实是“首创”,但其本身很可能是“多此一举”,因为在2016年9月,广东省已经出台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级的条例已经涵盖生产、流通、监督、处罚、社会参与等各方面,作为广东下属的市,深圳再单独出一版食品安全方面的条例,内容上不可能有什么重大创新,如果有,多半也是瞎创新。
 
  食谈君还查到,深圳市曾经起草过《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并在2016年4月提起审议,但此后没有进一步消息,这一版条例没有落地,很有可能是与广东省级的条例重合太多。
 
  考虑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是2016年下半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看起来很像是前一版条例的“变通版”,但是,当它变成“监督条例”后,其中很多内容是对食药监管部门职责、目标的要求,这些内容在内部工作制度中体现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变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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