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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安全生产事故工商干部应该受追责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福建工商
核心提示:2017年4月,在福建省的某地一家个体工商户冷冻库(有办理营业执照)雇人电焊拆解冷冻设备,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元,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的县政府指定县安监局牵头成立调查组,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7年4月,在福建省的某地一家个体工商户冷冻库(有办理营业执照)雇人电焊拆解冷冻设备,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元,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的县政府指定县安监局牵头成立调查组,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冷冻库追究主体责任外,对所在地的镇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副镇长、安监站、派出所和工商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提出了追究责任的建议。牵头调查这起事故责任的县安监局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发生地的工商所所长和另一位直接负有监管责任的干部予以追责的事实、依据和处分是这样描述的:现任的工商所长是辖区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所长未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冷冻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今年以来没有带队或组织人员对该冷冻库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闽委发【2016】22号)(以下简称《福建问责办法》)第二章第12条、第三章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工商所长建议给予诫勉;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负有监管的另一位工商干部依据相同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在这起火灾事故中,工商人员是否应负安全事故责任?要对安全事故承担责任,首先是对事故发生的主体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果没有这个责任,那么就不能追究其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有哪些呢?工商部门不是安监部门,那么能否归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呢?
 
  该法8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7条主要是说没有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项的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很显然这些都不是工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很显然工商部门没有上述的监督检查的职权。从87条、62条规定的内容看,可以认定工商部门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所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是要受到追责的,工商部门不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负有安全生产审批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其工作人员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被追责。
 
  其次,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中,工商部门有以下职责:(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责任。在本案的火灾事故中,并没有涉及以上规定的工商部门安全职责,因此也不能依此追究工商人员的事故责任。
 
  第三,《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工商所长负有事故责任有以下几个理由,1、是“辖区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法律用语中没有“第一责任人”这种叫法。《安全生产法》中第2条有规定,为了强调生产安全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本身定性为第一责任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当地工商部门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中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不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当然如果因为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也要承担事故责任,如前述的湖南7.19特大交通事故中,因企业超范围经营和汽车改装没有吊销营业执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改装汽车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的职能,辖区的工商人员因此被追责。但本案中电焊切割引起火灾,与经营行为没有关系,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就认定工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依据。2、认定“工商所长未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冷冻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今年以来没有带队或组织人员对该冷冻库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在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谁审批谁负责”,没有 “谁主管谁负责”的提法,即使有,也应当理解为“谁主管安全,谁负责安全”,而不能理解为“谁负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谁负责安全”。3、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这起火灾事故不是经营行为引起的,经营者是要停止冷冻库使用电焊切割管道引起,与经营行为没有关系,电焊切割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4、认定“今年以来没有带队或组织人员对该冷冻库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面已经说了,安全检查是负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的职责,工商部门没有这个职责,要检查也是检查经营行为,不可能去独立开展安全检查,当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是可以的,问题是没有发现当年有单位要求工商部门配合到该冷冻厂去检查安全工作,因此认定工商所没有开展安全检查负有安全事故责任也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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