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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注食品安全 拟对小作坊和摊贩加强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27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定义,消除了监管真空,并对食品摊贩的管理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27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定义,消除了监管真空,并对食品摊贩的管理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我们经过调研论证,在二审稿中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做了修改,核心是抓住两者的本质特征。”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介绍,二审稿明确,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而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判断食品生产加工者是否可以获得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心在于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达到的即可获得该许可,未达到的则纳入小作坊管理,这样划分有利于消除监管真空。”但彦铮说。
 
  但彦铮特别提到,为了方便管理、减少食品小作坊数量就限制小作坊的生产范围和种类是不恰当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就业创业渠道。因此,二审稿中未对小作坊的生产范围和品种作限制。
 
  在食品摊贩管理方面,但彦铮称,二审稿明确,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划定要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农村非集中居住地居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流动摊贩的服务。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建议不对农村非集中居住地的食品摊贩作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作出限制。”
 
  据了解,除了政府加强监管责任,二审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从禁止行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自行检测等方面对小作坊和摊贩设置了相应的必要的义务。
 
  此外,二审稿还在一审稿规定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改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表述,还要求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在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报告百人以上宴席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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