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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导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4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酒类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要求,2018年3月21日—28日,由食品综合、生产、餐饮等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的督查小组,赴日喀则和山南两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酒类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要求,2018年3月21日—28日,由食品综合、生产、餐饮等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的督查小组,赴日喀则和山南两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此次督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对生产企业、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类批发商及散装白酒经营单位、餐饮示范街道、白酒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自(配)制酒、其他酒等进行了督查。累计检查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25家,其中生产企业5家,加工小作坊2家,大型超市2家,经营单位6家,餐饮服务单位10家,发现问题经营单位17家,要求责令整改单位12家、停产3家。
 
  检查中,主要查看了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运输和储存交付等全程质量安全管控情况,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了解了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情况,查阅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追溯信息等台账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原辅料索证索票不齐全、进货查验、产品销售和追溯记录不完整、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等问题,督查组要求当地市局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对于无证经营的严肃查处,并将整治情况及时反馈给自治区局。
 
  通过督查,强化了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意识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企业要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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