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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其生产的油葱粿中掺硼砂并销售经营者赔偿6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厦门网
核心提示:日前,厦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思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日前,厦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思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此前,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洪某宝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洪某宝小吃店经营者洪某宝自2008年12月以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长期在其生产的食品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遂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本案是厦门市首例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
 
  法庭审理后,综合考量洪某宝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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