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聚焦3·15】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出炉食品案例5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襄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出炉,有5个为食品案例。
      襄阳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以下为食品案例:

 案例一 “2021.1.30”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件情况】:2021年1月23日,高新公安分局根据线索,成功破获刘某、韩某、李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件,捣毁制假窝点1个,查扣作案面包车2辆、打码机1台、笔记本电脑1部、压盖器1部,扣押假冒白云边、石花、洋河、红星等4个品牌假酒及大量包装材料。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案4人已判决。
 
  案例二 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公安局、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1年2月23日,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根据保康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成功破获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涉及湖北、江苏多地,查获涉案人员7名,捣毁生产销售假酒窝点3个,收缴假冒“尧治河1988酒”370件。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150余万元。涉案7人中,法院判决3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3人,移交江苏公安部门1人。
 
  案例三 襄阳市樊城区罗某某母婴用品生活馆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0年6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明,罗某某在消费者购买婴儿奶粉时,将固体饮料以“奶粉”名义进行销售,对产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万多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2021年5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0万元。
 
  案例四 车某、王某未经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以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5月22日,根据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一塑料餐饮具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也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现场库存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四件套3200套、十件套240套,库存产品上还标识有伪造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经核实,生产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112元,违法所得3944.96元。
 
  【处理结果】:11月30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944.96元,罚款74435.20元。
 
  案例七 樊城区李某豆芽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佰品优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时,检出该批次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开展调查,查明该批次黄豆芽是从樊城区李某豆芽店购进。经询问,当事人李某承认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以及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
 
  【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1袋、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5包;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