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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脆?因为这馃子加了“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东丽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日前,东丽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是一家快餐店的经营者,2021年6月9日,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何某某当日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时,发现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达到742mg/kg,远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随后何某某本人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要要切克闹,煎饼馃子来一套”。因为好吃酥脆又百搭,油条(又称馃子)可谓天津人早餐的常客。但油条可不是越脆越好,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牟利,竟在制作时加入有毒添加剂。为了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法院出手了!
 
  日前,东丽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是一家快餐店的经营者,2021年6月9日,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何某某当日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时,发现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达到742mg/kg,远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随后何某某本人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来,何某某竟是“明知故犯”。经法院审理查明,为了盈利,2020年12月以来何某某就在自制油条的过程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以使自制油条口感酥脆。2021年4月14日,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快餐店送达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合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被告人何某某在已经知悉公告内容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自制油条中过量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直至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禁止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定的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有关部门查处力度的,因制作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而入刑的案件屡屡发生。
 
  01
 
  某早点铺经营者罗某某在自制油条中超量添加明矾,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某小吃店经营者赵某某在自制油条对外销售时,违规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致油条铝残留量超标,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某牛肉拉面店老板肖某某和面时添加含铝的泡打粉,制成的油条检出铝残留量超标6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有话说
 
  在油炸面制食品中加入明矾等含铝的膨松剂、改良剂并非完全不可,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标则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切勿为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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