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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百联大碗汤面馆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守查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守查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长宁区百联大碗汤面馆

  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5月30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长宁区百联大碗汤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预包装汤品的违法行为。目前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店违法所得9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经查,2022年3月9日,当事人购进竹笙杏鲍菇炖老母鸡汤和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汤各70包,共计140包,单价均为7.5元/包,共计1050元。该两种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0天。2022年3月19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原料制作汤品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和竹笙杏鲍菇炖老鸡,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共销售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17份,竹笙杏鲍菇炖老鸡21份,单价25/份,销售金额共计950元,违法所得为950元,货值金额10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餐饮单位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原料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使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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