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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公开审理首例涉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泸州新闻网
核心提示:禁渔期,在禁渔区电鱼将产生什么后果?刑事处罚+民事赔偿!12月5日上午,合江县大桥镇男子匡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电鱼54.41公斤,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增殖放流价值24484.5元的鲤鱼、鲫鱼、草鱼共122423尾;没收船舶、电瓶等电鱼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这是泸州市首例公开审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在禁渔区电鱼将产生什么后果?刑事处罚+民事赔偿!12月5日上午,合江县大桥镇男子匡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电鱼54.41公斤,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增殖放流价值24484.5元的鲤鱼、鲫鱼、草鱼共122423尾;没收船舶、电瓶等电鱼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这是泸州市首例公开审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4日晚,匡某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船舶,用电瓶、增压器、竹杆、铁丝、电线等制成的电鱼工具,在长江牛脑驿水域电鱼。次日凌晨5时,匡某被蹲守在岸边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3.5公斤(已放生),扣押机动船舶一艘,以及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3月27日,又在匡某渔船上和其姐姐家中查获匡某非法捕捞渔获物20余公斤(已死亡腐烂)。

  法院审理认为,匡某在长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长江生物休养繁殖,尽管作出了评估,但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弥补损失,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龙马潭区水产渔政站副站长万吉兵表示,本次公开审判邀请了社区干部、渔民代表近100人到庭旁听,起到了较好的宣传和警示作用。接下来,渔政部门还将联合长航公安,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龙马潭区双加镇大冲头村渔民代表李平表示,参加旁听后,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水生态资源的危害,触犯国家法律必然受到严惩,“千万不能使用非法渔具捕鱼,更不能电鱼”。
 
  当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还对周某、徐某等4人所犯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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