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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禁塑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5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禁塑工作的部署,深入组织开展禁塑领域执法检查工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禁塑工作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禁塑工作的部署,深入组织开展禁塑领域执法检查工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禁塑工作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海南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未及时报告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沿江三农贸市场检查发现,在市场开办者已签订禁塑承诺书情况下,市场内个别经营户与农贸市场周边店铺依然存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根据检查情况,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沿江三农贸市场两名经营户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立案查处,没收违禁塑料制品,拟处罚款800元。同时,针对沿江三农贸市场开办者海南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及时制止市场内经营户使用违禁塑料制品,也未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海南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口市秀英区港丰农贸市场未履行管理责任,未及时报告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港路的港丰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内仍有多位经营户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鉴于自2021年3月以来,港丰农贸市场未认真履行禁塑市场管理主体责任,致使市场内发生多起经营户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港丰农贸市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海南佛斯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市民举报,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港昌物流园中区6-8号的海南佛斯特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运输货物中有67件编织袋装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其中PE-HD海南国际旅游岛环保袋37件,PE-HD888环保降解购物袋6件,PE-HD环保降解购物袋6件,PE+ID好栋环保购物袋16件,PE-HDC环保降解购物袋2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违禁塑料袋74000个进行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胡某涉嫌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新海港港口货车出站口对一辆进岛的货车“苏CHW863”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胡某和其丈夫王某共同驾驶货车承运违禁塑料制品,其中包括:海匯山360碗,规格600个/箱,共350箱;蓝色泡沫餐碗,规格600个/包,共20包;海匯山142L环保盖,规格600个/箱,共20箱;海匯山216中圆碟,规格500个/箱,共50箱;惠闻H-650A环保餐盒,规格300套/箱,共21箱;惠闻H-500A环保餐盒,规格300套/箱,共20箱;惠闻W-1000直桶圆碗,规格300套/箱,共5箱;海匯山航空杯,规格1600个/箱,共50箱;惠闻w-2000圆碗,规格300套/箱,共1箱;白色泡沫圆碟,规格600个/包,共20包,上述违禁塑料制品共计557箱(包),365100个(套)。经调查,上述违禁塑料制品使用材质均为聚丙烯(PP)。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运输的违禁塑料制品予以没收,拟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卸载刚刚到货的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塑料制品,共1226箱,货值18328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经调查,该公司储存的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违禁塑料制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收1226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顶格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海口龙华鑫兴源商行(水产码头仓储点)存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按照上级交办,对海口市滨海大道水产码头的海口龙华鑫兴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库内存放有环保食品专用袋(黑色)、“盛爱”龙凤降解环保袋(红色)、环保购物袋、俊源(圆盒)、金绿宝(方形碗)等11类1085箱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的材质均为“PP聚丙烯”、“PE聚乙烯”等禁止含有成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该公司现场存储的1085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没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陵水县陈某经营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的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上载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品名:好日子环保碗,材料:食品级原料,聚丙烯树脂(PP)GB4806.6-2016,生产商:廉江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了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陈某通过抖音视频联系供货者于2021年6月1日驾驶货车在海口市秀英码头装载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运至陵水县辖区内自行销售,共运输含聚丙烯树脂(PP)材料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360箱(每箱12条、每条12个),货值金额为4320元,无违法所得。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360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文昌昌洒原木畅享饮品店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7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和平路223号第二间的文昌昌洒原木畅享饮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其封面产品标示使用材质为:PP,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未发现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志和产品追溯二维码。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提供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涉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5斤,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文昌清澜昌隆商行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圩清澜路72-1号的文昌清澜昌隆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面门口摆放售卖“好相逢牌相逢碗”“森美贵族360环保碗”“好相逢牌韵雅泡茶杯”等13种一次性塑料制品。经核查确认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涉案13种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海南福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储存不符合规定塑料袋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福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包材仓库中储存有我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我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做扣押处理。经调查构成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违禁塑料制品,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吸管等。上述案件中当事人运输、储存、销售及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禁塑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我省《禁塑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厉处罚体现了我省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决心,对全省“禁塑”工作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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