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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违法照明灯具等设施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6  来源:南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各农(批)贸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据了解,部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畜禽肉类、蔬菜水果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为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新《办法》施行后,继续使用上述照明灯具销售食用农产品将属于违法行为。现本局对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各农(批)贸市场开办者发出提醒告诫如下:
 
  01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立即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设施进行自查,如有违反新《办法》规定的应停止使用;各农(批)贸市场开办者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市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新《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销售者停止使用。
 
  02
 
  新《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违反规定的照明灯具等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03
 
  新《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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