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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食品检出不合格 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据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市监行处字[2019]第37号,经查明,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19-04-14)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苯醚甲环唑、二嗪磷、多效唑、丙溴磷、氟啶脲、噁霜灵、啶虫脒、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氯硝胺、伏杀硫磷、溴氰菊酯、三唑磷、甲基毒死蜱、多菌灵、氟氰戊菊酯、腐霉利、甲霜灵和精甲霜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氯杀螨醇、乙烯菌核利不作判定。其货值金额11元,获违法所得1元。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5000元整。
 
  桓 台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桓市监行处字[2019]第37号
 
  当事人: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者韩超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MK7YB7B
 
  住所:新城镇城北村(新城中学对面)
 
  负责人姓名:韩超月
 
  联系地址:新城镇城北村(新城中学对面)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19-04-14)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苯醚甲环唑、二嗪磷、多效唑、丙溴磷、氟啶脲、噁霜灵、啶虫脒、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氯硝胺、伏杀硫磷、溴氰菊酯、三唑磷、甲基毒死蜱、多菌灵、氟氰戊菊酯、腐霉利、甲霜灵和精甲霜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氯杀螨醇、乙烯菌核利不作判定。其货值金额11元,获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R1912HT04041)、《桓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询问笔录》、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韩超月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并处罚款5000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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