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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涉及生态、食药品安全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一年来,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行动迅速,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办理了一批事关民生民利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河南省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国有资产、食药品安全及英烈保护和高铁安全等方面。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一年来,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行动迅速,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办理了一批事关民生民利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河南省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国有资产、食药品安全及英烈保护和高铁安全等方面。
 
  案例一:固始县泉河铺镇垃圾填埋场污染案
 
  2017年8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县泉河铺镇政府在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经调查发现,该填埋场系未批先建,重金属渗滤液非常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13日向泉河铺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经镇政府回复后又做了跟进调查,确认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后,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5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固始县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对闫桥村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案例二:中牟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案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中牟县人防办原主任聂某在审批项目时,采取形式上批准暂交少量易地建设费、实际上减免征收的方法违规审核项目,导致1722.5911万元巨额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2017年7月4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县人防办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11月30日将人防办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18年4月27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中牟县人防办在对涉案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三:偃师市白村砂厂非法采砂案
 
  2015年起,洛河偃师市首阳山镇白村鑫和砂石厂(以下简称白村砂厂)在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洛河河道采挖砂石。偃师市水利局仅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对砂厂采砂形成的开采坑、便道及遗弃的简易房也未作出处理,放任其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向偃师市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偃师市水利局依法履行职责,但水利局既未履职,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偃师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12月1日对偃师市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全国非试点地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并开庭审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四: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权中发现, 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1月,潘某伙同丁某(已判刑)、邵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河南省南乐县创办胶囊厂,用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予以销售,经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铬含量严重超标。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8日对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3月22日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赔偿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六百元,赔偿款上缴国库,被告潘某表示服从判决,尽快履行,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五:新密市大隗镇造纸污泥处置场污染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高检院民行厅连续下发两个督办通知,督办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土地污染一案。经调查查明,老耆沟村造纸厂非法在该村建设造纸污泥处置场所,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调查,并针对不同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四家涉案单位非常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采纳群众意见对污染土地进行复垦,并对污染事件及违法占地负有监督职责的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等处分。目前该地已复垦到位,全部种上了林木。
 
  案例六:鹤壁市淇河生态环境污染案
 
  2017年6月,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流经浚县境内的淇河水域进行实地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位于浚县卫贤镇北纸坊村西的水域河沿岸堆有大片生活垃圾,部分生活垃圾已经浸入河水,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并有可能污染补给地下水,从而危害群众健康。
 
  2017年6月29日,浚县人民检察院向浚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根据检察建议,浚县水利局积极行动,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淇河沿岸及水底、水面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垃圾13处250多吨。同时加强对淇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修订淇河保护管理办法,完善淇河保护常态化机制,为淇河保护工作提供基层组织保障。
 
  案例七:鄢陵县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案
 
  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催缴鼎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致使6837.872万元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
 
  2017年10月17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拖欠企业催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积极回应,专门召开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多次向县有关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将拖欠出让金情况上报县土地资源保障联席会议研究,经过多方努力,三个企业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于2018年4月23日已全部追回。
 
  案例八:新乡市牧野区网络订餐疏于管理案
 
  2018年年初,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河南师范大学附近有大量从事网络销售的小餐馆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超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对周边学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形成了危害隐患。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区食药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排查登记。牧野区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行动,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美团外卖”“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查处了32家商铺,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
 
  案例九:郑西高铁三门峡段安全隐患案
 
  2016年,原郑州铁路局有关部门发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附近村民在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填土造田,影响正常排水,导致高铁北侧桥墩直接浸泡在水中,南侧存在汛期上游堰塞湖溃坝冲塌桥墩的风险。后三门峡市有关单位虽采取了临时解决措施,但该处隐患未得到根本整治,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017年3月22日,高检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铁检机关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带领相关人员赴现场查看并召开专题协调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于2018年3月7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彻底消除高铁安全隐患。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制定了隐患整治工作设计方案并提请铁路部门审核把关后全面组织施工。目前该处隐患已被消除。
 
  案例十:南召县烈士陵园疏于管理案
 
  2018年5月2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南召革命烈士陵园内李益闻烈士纪念碑遭到人为肆意刻画、污损严重。经现场勘查进一步发现,县区两处烈士陵园长期疏于管理维护,有些墓碑遭受损毁,墓旁垃圾遍地,严重损毁了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5月4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英雄烈士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南召县民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烈士陵园加强管理维护和保护。南召县民政局接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后,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烈士纪念碑进行整修,加强对烈士陵园的管理。该案是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生效后河南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英雄烈士荣誉、尊严进行保护的第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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