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的成品库中竟存放着6月25日至6月27日生产的乳饮料?这不是穿越剧的情节,而是发生在绵竹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真实一幕。记者9月2日从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绵竹一企业因虚假标注乳饮料生产日期,被罚款6.5万元。
近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生产企业外租冷库中存放着8种共计4050袋和240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乳饮料,货值金额总计3267元。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早产”食品进行查封并立案查处。
据该企业负责人交代,由于担心厂区未来三天因停电无法正常开展生产供应,企业加紧生产并对产品生产日期进行了提前。
据悉,该企业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被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根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与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以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生活中如发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可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